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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纪学习教育“每日一课”: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
日期:2024-07-12 作者: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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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,作出处分规定 。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 ,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 ,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,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 ,必须予以禁止 。

1.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 ,加重群众负担 。

1)筹资筹劳 ,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需要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,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。

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、直接受益、量力而行、民主决策、合理限额的原则 。但在实践中 ,一些党员、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 ,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 。比如 ,有的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 ,村“两委”擅自决定筹资筹劳数量 ,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;有的强行以资代劳 ,使筹资筹劳成为加重群众负担的借口等 。

2)关于摊派费用 ,党中央、国务院1990年9月印发的《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、乱?詈透髦痔傻木龆ā访魅 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 ,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、非自愿地提供财力、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 ,一律予以禁止;任何地方、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、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、企业和个人摊派 。

执纪监督中发现 ,有的党员、干部任意增加对群众的收费项目 ,提高收费标准 ,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;有的以支持开展工作为由 ,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“捐赠”办公用品等 。本项规定的违纪行为 ,直接侵害群众利益 ,对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很大 ,必须牢牢盯住 ,不能放松 。

2.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。

扣留、收缴款物以及处罚群众 ,关乎群众的财产权等切身权益 。无论是扣留、收缴还是处罚 ,都属于执法权 ,应当由行政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。

农村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不能自设权力 ,随意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。即便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拥有一定的相关职权 ,也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、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,不得越权和违反程序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。

3.克扣群众财物 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。

1)克扣群众财物 ,是指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者少给 。

克扣群众财物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是违纪行为 。执纪监督中发现 ,有的党员、干部克扣惠农专项资金;有的克扣对困难群众发放的社会救助金、低保金以及各种补助;有的扣减农村危房改造款等 。这些行为剥夺群众的获得感 ,使惠及群众的政策在执行中减损落空 ,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。

2)拖欠群众钱款 ,是指本该向群众支付的钱款迟迟不予兑付 。

比如 ,有的党员、干部不及时发放惠农补贴 ,有的拖欠应及时结算与支付的工程款等 。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,说到底是党员、干部的群众观念出了偏差 。对群众打白条 ,欠下的是钱款 ,伤害的是民心 ,流失的是群众的信任 ,广大党员、干部应当坚决避免出现这样的行为 。

4.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。

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收取费用 ,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。

执纪监督中发现 ,有的党员、干部借给群众发放惠农物资之机 ,擅自收取手续费;有的明知国家已经取消相关收费 ,还违规向群众收取费用等 。此类行为 ,加重群众负担 ,引发群众强烈不满 。党员、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管理服务活动 ,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。

5.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 。

这些违纪行为 ,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 ,借机以权谋私 ,侵害群众利益 。

比如 ,有的采取主动提或者暗示要等方式借办理涉及群众事务之机 ,让群众对其提供宴请或者赠送礼品;有的借手中的管理权、执法权等 ,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等 。这些在服务群众过程中“捞油水”“拿好处”的行为 ,体现了“小权力”背后的“大任性” ,侵蚀党的执政根基 ,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容忍的 。

6.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。

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条强调对这种违纪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。

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,但要清醒认识到 ,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,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,必须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 。《条例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 ,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从严惩治 ,以促进党员、干部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 ,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。

7.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 。

生产经营自主权 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所拥有的自主安排生产 ,自由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 ,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。

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,本质上是违背群众的自主意愿 ,即使出于善意 ,也可能“好心办坏事” 。比如 ,有的党员干部干涉本应由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 ,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等 ,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。做好群众工作要从实际出发 ,尊重群众意愿 ,不能搞脱离实际、脱离群众、劳民伤财的事情 ,也不能有不顾群众意愿、破坏群众首创精神、损害群众利益的强迫行为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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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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